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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李杭倫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彩鴻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與彩鴻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45號上 訴 人 彩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彩鴻實業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104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40,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64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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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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