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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8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187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貴德瑞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 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貴德瑞有限公司、乙○○、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貴德瑞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12月18日邀同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2筆,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合計為3,00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均自91年12月18日起至96年12月18日止,以每月為 1期,分60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率 3.795%計算,並機動調整。如借款人有未依約清償本息或到期不履行者,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就上開借款僅攤還本息至96年3月18日,就前開2筆借款各積欠本金261,811元(合計為523,622元)及以上述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兩造所簽約定書第 5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貴德瑞有限公司、乙○○、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各2紙、約定書1份、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變動表各 1紙、傳票4紙、交易明細1份為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有利於己之答辯或陳述,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經核為 5,73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紹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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