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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62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杭起鶴周素秋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62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複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告
甜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玲子律師
複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項中關於「如附圖所示編號一號至二十三號停車位及第二十四號停車位斜線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所示編號四號至二十三號停車位及第二十四號停車位斜線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周素秋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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