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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17號

原告
玄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傑宏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840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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