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晉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14
2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3,053,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941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