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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志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晉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14

2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3,053,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941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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