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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59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59號

原告
鐙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複代理人
趙耘寧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阿二冰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與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25號事件,應合併辯論。

理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據其與被告於94年5月12日之買賣與承攬混合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價金新臺幣1,078,000元,被告則抗辯原告所交付之標的物有瑕疵,且被告已於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25號對原告起訴,以原告所為給付之標的,為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查兩造於本件及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25號提出之法律上爭點同為:⑴系爭契約標的物是否有瑕疵、⑵兩造契約訂立之時點、⑶原告之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有兩造於本件提出之書狀可參。又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25號就系爭機器是否有瑕疵,已行三次鑑定程序,經兩造陳明在卷,是認本件與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25號,其二訴訟之訴訟標的相牽連,法律上爭點復相同,應命合併辯論。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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