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陳映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告
金德興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文慶即慶寶輪胎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8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