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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逸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告
政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金台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金台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提出原告公司執照影本、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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