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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王漢章

  • 當事人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85號上 訴 人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熱傳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 585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9,800元(4,549,660 元+3,060,140元,最高法院77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㈡決議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50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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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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