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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鞋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趙哲宏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東莞大茂鞋業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元美金與新台幣兌換匯率以起訴

裁判費新台幣26,448元,上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

中  華  民  國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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