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鞋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趙哲宏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東莞大茂鞋業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元美金與新台幣兌換匯率以起訴
裁判費新台幣26,448元,上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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