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蔡美美黃瑪玲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3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7、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光代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零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0七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光代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代公司)、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實體方面: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光代公司於民國95年 2月16日邀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2月16日起至97年2月16日止,以每月為 1期,分24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則按週年利率 16.0771%固定計算,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者,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交本息至95年 3月15日,嗣後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原告迭次催討無效,依兩造所簽借款契約書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迄今仍積欠借款本金 530,419元及以上述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光代國際有限公司、丙○○連帶清償上開欠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被告光代公司、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㈢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表、動用/繳款紀錄查詢表、匯款申請書、撥貸登錄明細、擔保品建檔資料各 1件為證,被告光代公司及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有利於己之答辯或陳述,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經核為 5,84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被告二人連帶負擔。

㈤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周紹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