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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4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24號

原告
昱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丙○○、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等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34,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9,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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