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24號
- 原告
- 昱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丙○○、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等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34,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9,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