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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1號

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慶山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981號

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10,368,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4,88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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