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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80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80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前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 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 (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民國95年4月26日死亡,生前最後處所:台南縣歸仁鄉○○村○○○街82號)滯欠民國90年度稅合所得稅計新台幣(下同)284540元,經聲請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惟被繼承人丙○○於95年4月26日死亡, 又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爰依法聲請本院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南院雅家巳95年度繼字第886號函影本、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40紙、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96年4月14日 南執平92年綜所稅執專字第00069088號函、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繼字第886號卷宗、95繼字第895號卷宗查明 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 並經本院以95年度繼字第886號卷宗、95繼字第895號卷宗分別准予備查在案, 是聲請人主張堪信為真實;復查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權,又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國家稅收機關,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查被繼承人丙○○並無任何繼承人,且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則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即無人繼承之遺產若有賸餘,終歸國家所取得,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自係最為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況上開機關就遺產管理之有關法律程序亦相當熟悉,是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 心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8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