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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任哲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

10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12月5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76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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