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任哲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
10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12月5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76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