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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國榮即冠達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 6月13日96年度重訴字第286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5,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7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紹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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