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楊清安、曾鴻銘、張婷妮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9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 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3,288,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合計第二審裁 判費為148,3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清安 法官 曾鴻銘 法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書 記 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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