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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楊清安曾鴻銘張婷妮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9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 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3,288,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合計第二審裁 判費為148,3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清安 法官 曾鴻銘 法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書 記 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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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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