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 原告
- 正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李俊田即楓田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19,8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3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5,338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