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王嘉男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峻琩有限公司
- 被告
- 原設臺南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原住同上
- 被告
- 乙○○○○○○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 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峻琩有限公司、甲○○、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峻琩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 9月21日邀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借據,雙方約定被告得於上開額度範圍內分筆循環動用,循環動用期限自95年 9月21日起至96年 9月21日止,每筆借款之借用期限最長不超過 180日,被告應於上開天數內還清本息。又被告應於動用本借款後每月21日付息 1次,並應先付清借款利息後始得清償本金。借款利率係按雙方訂約之日原告 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15%計算,並於上開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調整而調整。如有不依期還本或付息者,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峻琩有限公司於95年 9月21日依據上開借據約定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後,僅繳息至96年 7月20日即未依約繳付利息,迄今仍欠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以上述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兩造所簽借據第12條第 1項之約定,被告峻琩有限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峻琩有限公司、甲○○、乙○○○○○○連帶清償上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被告峻琩有限公司、甲○○、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利率變動表各1紙、傳票3紙、借款明細查詢資料、放款明細登錄卡各 2紙為證,被告峻琩有限公司、甲○○、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峻琩有限公司、甲○○、乙○○○○○○連帶清償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經核為100,100元(裁判費100,000元,公示送達費用10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被告峻琩有限公司、甲○○、乙○○○○○○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