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8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897號
- 債權人
- 南嘉益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住臺北市○○區○○路431巷13號3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