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4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4145號債 權 人 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張金連即金鼎工程行 0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金連即金鼎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金連即金鼎工程行住嘉義市○區○○里○○鄰○○路566巷30號,有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單在卷可稽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