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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46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469號

債權人
榮聯交通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將票號BJ0000000號之支票債務人改列為乙○○(背書人為乙○○非公司)②釋明請求金額為1,828,200元或1,888,2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月23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證,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周紹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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