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3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5345號

債權人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乙○○
債務人
張秀米即博愛醫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秀米即博愛醫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