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林福來
- 當事人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張秀米即博愛醫院、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秀米即博愛醫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5345號債 權 人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張秀米即博愛醫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秀米即博愛醫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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