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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林福來
  • 法定代理人
    甲○○、乙○○、工業園區

  • 原告
    捷毅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工業園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090號債 權 人 捷毅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工業園區 法定代理人 乙○○ 工業園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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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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