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418號債 權 人 億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1日通知限期 命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債務人甲○○與出貨單上所載公司名 稱「大社」之關聯為何,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23日送 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證,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官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