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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352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金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520號

債權人
網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法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6年8月15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證,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金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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