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5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5771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騏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騏明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騏明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8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騏明有限公司負責人乙○○已死亡,請釋明現在負責人為誰?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1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