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2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2944號債 權 人 信泰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侯宏志即鑫達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侯宏志即鑫達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9日通知限期命債 權人於7日內補債務人侯宏志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 鑫達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惟債權人於民國96年10月1 日所提之陳報狀中,僅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證,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