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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44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志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4451號

債權人
聯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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