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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8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陳金虎

  • 當事人
    聯華聯合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8251號債 權 人 聯華聯合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金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釋明背書人之姓名,並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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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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