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8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陳金虎
- 當事人聯華聯合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8251號債 權 人 聯華聯合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金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釋明背書人之姓名,並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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