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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27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志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9276號

債權人
蕭金淑即三鼎園藝
債務人
展翊強景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皓
債務人
盧秋芳
號2樓
號2樓

一、債務人展翊強景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盧秋芳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票款新臺幣557,58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盧秋芳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票款新臺幣4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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