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0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0820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林文丑即益瑞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文丑即益瑞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文丑即益瑞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 正釋明金額0000000元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 20日寄存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