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27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2745號
- 債權人
- 楊秀淑即賀順汽車百貨運行
- 債務人
- 固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固得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固得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固得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3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