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5號
- 原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志平
- 原告
-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被告
- 福倫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臺南
- 兼法定代理人
- 子○○ 住同上
- 被告
- 辛○○ 住臺南
- 被告
- 丁○○ 住臺南
- 被告
- 樓
- 被告
- 己○○ 住臺南
- 被告
- 為大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臺南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住同上
- 被告
- 日金昌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臺南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住臺南
- 被告
- 鼎耀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臺北
- 兼法定代理人
- 癸○○ 住同上
- 被告
- 乙○○ 住臺北
庚○○ 住臺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