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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被告
辰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2弄2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因96年度勞訴字第21號給

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31,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09

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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