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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志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合統紙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陳志成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陳志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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