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7號原 告 曾福順即福順工程行 被 告 港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001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8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附繕本一份)、被告港威營造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法定代理人甲○○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