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7號
- 原告
- 曾福順即福順工程行
- 被告
- 港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0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8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附繕本一份)、被告港威營造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法定代理人甲○○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