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0號
- 原告
- 雄駿永業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聖鋒營造股份有
- 原告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7,2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5,8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