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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0號

原告
雄駿永業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聖鋒營造股份有
原告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7,2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5,8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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