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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0號

原告
雄駿永業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聖鋒營造股份有
原告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84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6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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