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1號原 告 張炳輝即建輝企業社 12弄 被 告 乾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4,87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