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1號原 告 張炳輝即建輝企業社 12弄 被 告 乾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9,46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96年6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