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2號原 告 嘉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被 告 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7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協同簽署和解書當時在場之人員到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