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2號原 告 嘉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被 告 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7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提出97年奇美電子七廠追加工程所有細目之報價單、估價單及施作圖樣之圖面資料,及陳報本件管架追加工程奇美電子公司之承辦人員姓名、住址到院。 再開辯論期日,被告應協同證人郭耀仁到院,並提出97年度訂單之所有報價單、圖面資料到院說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