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2號上 訴 人 嘉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96年度建字第2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9,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上訴人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