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嘉標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樓之7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