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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2號

上訴人
嘉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樓之7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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