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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曾鴻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1號

上訴人
趙鴻榮即鴻榮工程行

以上上訴人與美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建字第31號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臺幣497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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