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1號上 訴 人 趙鴻榮即鴻榮工程行 以上上訴人與美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建字第3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97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