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翁金緞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當事人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2號原 告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丙○○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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