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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4號

原告
崎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
被告
興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 月19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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