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4號
- 原告
- 崎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培芬 律師
- 被告
- 興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 月16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被告於民國95年1 月16日解散,其於95年5 月間與原告簽訂之承攬契約,是否在清算範圍內?是否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而從事?被告是否業已完成清算程序?並不明瞭,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