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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4號

原告
崎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
被告
興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 月16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被告於民國95年1 月16日解散,其於95年5 月間與原告簽訂之承攬契約,是否在清算範圍內?是否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而從事?被告是否業已完成清算程序?並不明瞭,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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