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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7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告
北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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